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竑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因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正本於101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佐,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