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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9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960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告
育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訓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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