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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林嘉進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相對人
華興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高雄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高雄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此外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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