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11號上 訴 人 誠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釋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