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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57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572號

上訴人
盛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三連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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