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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6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44號

原告
日眾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道
被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李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2條及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本事件發生地是被告委由業務代理人設立於新北市○○區○○路四段97號19樓之臺北辦公處所,相關人證及事證均留存於新北市及其附近,故請求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云云。

三、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316 號4 樓,依前揭條文意旨本院對之即具有普通審判籍之管轄權,且本件別無符合其他專屬管轄之特別要件,從而,原告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自屬合法有據,原告起訴後復又聲請移轉管轄,依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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