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11號原 告 李麗冠 被 告 頂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 101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