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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1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11號

原告
李麗冠
被告
頂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 101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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