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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9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93號

上訴人
晉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高美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7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25,2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然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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