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9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912號

上訴人
聯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嫚玲即永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不利部分提起上訴,而其本訴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2元,其上訴利益即為該數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而反訴部分依其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316,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0 元(計算式:1,500 +5,130 =6,630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