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9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912號
- 上訴人
- 聯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雅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嫚玲即永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不利部分提起上訴,而其本訴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2元,其上訴利益即為該數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而反訴部分依其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316,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0 元(計算式:1,500 +5,130 =6,630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