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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聲字第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聲字第1號

聲請人
新岱科技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謝詩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偉倫展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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