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
- 原告
- 捷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聰藝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聰藝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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