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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36號

原告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昀瑭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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