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36號
- 原告
-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立
- 訴訟代理人
- 葉泰良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昀瑭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