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蘇美凌即泰興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49號原 告 蘇美凌即泰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20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