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昶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泰電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36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