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 原告
- 宇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柏霖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昕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原名佩泰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1,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昕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原名佩泰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1,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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