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宇璿實業有限公司、呂柏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05號原 告 宇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霖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昕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原名佩泰有限公司) 間 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1,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6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