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竑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福
號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2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