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蔡順義即金錩不銹鋼建材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56,2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