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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98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98號

原告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被告
福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君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恩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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