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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王耀霆

  • 當事人
    黃鈺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0號原 告 黃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雅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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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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