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鈺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0號原 告 黃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雅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