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王耀霆
- 當事人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04號原 告 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1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8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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