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邱泰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鄂品嬉即金喜商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