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松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翔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85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