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俊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60號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