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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呂佩珊

  • 當事人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71號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茲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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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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