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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24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劉榮泰

本件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達毅行銷有限公司(原名:達寬行銷有限公司)、楊璨琮(

原名:楊紘藶、楊松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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