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憲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24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劉榮泰 本件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毅行銷有限公司(原名:達寬行銷有限公司)、楊璨琮(原名:楊紘藶、楊松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