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24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泰
本件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達毅行銷有限公司(原名:達寬行銷有限公司)、楊璨琮(
原名:楊紘藶、楊松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