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呂佩珊

  • 原告
    方喜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5號原 告 方喜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