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方喜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5號原 告 方喜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