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黃純妙
- 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 相對人
-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