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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聲請人
黃純妙
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相對人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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