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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49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490號

原告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山
訴訟代理人
林億捷
被告
楊文瓊(DUONG VAN QUY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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