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4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490號
- 原告
-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祥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億捷
- 被告
- 楊文瓊(DUONG VAN QUY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