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9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28號
- 上訴人
- 新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璟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璟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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