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47號
- 原告
- 協昇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弘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