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29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29號
- 原 告
- 陳月媛即宏銘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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