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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2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陳月媛即宏銘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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