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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7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71號
原   告
言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志成

上列原告言瑞興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國賀即萬視得影音視聽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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