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進興
- 上訴人頂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小字第2號上 訴 人 頂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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