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1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1178號
- 原告
- 明亮科技潔淨洗衣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枝
- 訴訟代理人
- 黃湄涵
- 被告
-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