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1178號原 告 明亮科技潔淨洗衣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湄涵 被 告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