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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1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1178號

原告
明亮科技潔淨洗衣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湄涵
被告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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