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171號原 告 徐國鸞 被 告 吳俊榮 被 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弦五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團法人鳳信有線電視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