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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黃德鴻
相對人
汎德船舶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祖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核聲請人資力,認其符合法律扶助法第3 條第1 項之無資力規定,而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前揭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此外,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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