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原告
洪光榮
被告
冠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簡易訴訟程序之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前段、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限仍未遵行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詢問簡答表可按(見本院卷第5 至8 頁),其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