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 原告
- 洪光榮
- 被告
- 冠達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簡易訴訟程序之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前段、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限仍未遵行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詢問簡答表可按(見本院卷第5 至8 頁),其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