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269號原 告 李麗冠 被 告 王人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李麗冠原任職於頂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擎公司)擔任作業員,被告王人諄係該公司負責人王進興之子,目前於大學就讀,並利用學校寒暑假放假期間至頂擎公司幫忙。詎被告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10時許,竟於頂擎公司工廠內辱罵原告「瘋查某」等語,經頂擎公司負責人王進興制止後,仍繼續為之,並表示就是要辱罵原告一語;另於同年月13日9 時許,在頂擎公司辦公室內再次辱罵原告「垃圾」、「臭卒仔」、「神經病」及其他不堪入耳之髒話;又於同年月14日8 時許,同在頂擎公司辦公室內以「眼瞎」、「不要臉」等語辱罵原告,此次除原告、被告、被告父親即王進興皆在場以外,原告配偶王基正亦在場制止,惟被告經其父親及原告配偶勸阻後仍執意為之,並一再表示不怕原告告他。被告上開言論已侵害原告人格權,並使原告精神受有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5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記得有向原告說過起訴狀所載之言語,如有,地點亦是在一般的民宅,非原告所稱之辦公室等語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此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被告固否認有向原告辱罵如起訴書所述之言語,惟查,本院於102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勘驗之錄音譯文如附表所示,被告亦自認錄音光碟中口出「瘋查某」(台語發音)、「垃圾」、「臭卒仔」(台語發音)、「神經病」、「瞎了」、「不要臉」等語,係其本人之聲音無訛,此有勘驗筆錄及上開期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頁至第33頁),且被告對原告所為之上開言語,均屬辱罵、貶低他人名譽之字句,衡情原告社會評價應有所貶損,並使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口出惡言係故意不法侵害其人格權中之名譽權,應堪信為真實,依上開法條規定,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至被告雖辯以上開辱罵之地點係在一般的民宅,非原告所稱之辦公室云云,然侵害被害人之名譽權,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如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可認定之。因被告辱罵原告之時,依勘驗結果,確實有第三人即其父親王進興或原告所稱其配偶在場,客觀上已足使他人知悉,故其地點縱認為被告所辯稱之辦公室,依前揭判例意旨,亦無礙侵權行為之認定,是被告上開之爭辯,洵屬無據,難認可採。 (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11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原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被告以「瘋查某」(台語發音)、「垃圾」、「臭卒仔」(台語發音)、「神經病」、「瞎了」、「不要臉」等語辱罵數次,其精神上顯受有痛苦,是其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於法應屬有據,故本院審酌被告辱罵之內容、二者間之關係、被告為大學生受有相當之教育,應知上開言語之意思,竟仍出口辱罵原告,並斟酌原告為國中肄業,目前做臨時工,每日工資為610 元,配偶亦擔任臨時工,有2 個小孩,目前均就讀大學,100 年間收入合計為14萬3,100 元,名下有土地、建物各1 筆、車輛1 輛;被告現就讀大學日間部3 年級,目前無工作,名下持有頂擎公司45萬元股份等一切情狀(上開等情業據兩造自陳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頂擎公司登記資料足參),認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3 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實以「瘋查某」(台語發音)、「垃圾」、「臭卒仔」(台語發音)、「神經病」、「瞎了」、「不要臉」等語辱罵原告,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使原告社會評價有所貶損,受有精神上痛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之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職權為被告就敗訴部分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錄音光碟譯文 ┌────┬──────┬───────────────────────┐ │檔名 │錄音檔時間 │ 錄 音 光 碟 內 容 │ ├────┼──────┼───────────────────────┤ │REC027 │04:18至04:34│原告:罵我「瘋查某」,是什麼意思! │ │ │ │老闆:人都會講錯話。 │ │ │ │員工:不是只有我一個人罵你「瘋查某」! │ │ │ │老闆:你也不能罵人,不管如何…。 │ │ │ │被告:「瘋查某」(台語發音)啦!你有什麼意見啦!│ │ │ │原告:你憑什麼罵我? │ │ │ │被告:怎樣!你要告我?參佰塊我給你啊,你要買棺│ │ │ │ 材啊! │ │ │ │原告:告你啦。 │ │ │ │老闆:你去做你的事情,你不做,你走開。 │ │ │ │被告:告我,快告我,你去準備律師,告我,快告我│ │ │ │ ,拜託告我。 │ ├────┼──────┼───────────────────────┤ │REC029 │00:06至00:33│老闆:她不是拿東西去做嗎?你懂個什麼啊? │ │ │ │被告:我在這裡做2 個星期,我就看她有多「垃圾」│ │ │ │ 啊? │ │ │ │老闆:你講話講好。 │ │ │ │被告:做了4 年什麼東西都不會,丟不丟臉啊! │ │ │ │老闆:怎麼不會啊? │ │ │ │被告:她這樣敢拿薪水,然後在那邊擦帶子,沒事坐│ │ │ │ 在那裡擦。 │ │ │ │老闆:那個不是時間嗎?你們會整理嗎? │ │ │ │被告:哈,會整理咧。 │ │ │ │老闆:我問你們啊? │ │ │ │被告:你說話…(語意不明),是「神經病」啊!你│ │ │ │ 自己也說了,你不要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 │ │ 。 │ │ │ │老闆:你講什麼話! │ ├────┼──────┼───────────────────────┤ │REC029 │04:36至04:50│被告:連個最基本的法律都不知道,整天被人嚇就倒│ │ │ │ 了,當什麼老闆啊? │ │ │ │老闆:好沒關係,你講沒關係,假如你要負法律責任│ │ │ │ …。 │ │ │ │被告:我負啊! │ │ │ │被告:有種針對我,不要找我爸,「臭卒仔」「幹」│ │ │ │ (台語發音)。 │ │ │ │老闆:奇怪啊!你現在嘴巴怎麼那麼髒啊! │ ├────┼──────┼───────────────────────┤ │REC030 │03:33至04:02│原告:你爸爸出差出國,這一段時間你都沒有過去‥│ │ │ │被告:從出國那段期間我沒有過去,之前我有過去。│ │ │ │原告:之前你去的時間很多嗎? │ │ │ │被告:很多啊! │ │ │ │原告:很多喔! │ │ │ │被告:很多,對。 │ │ │ │原告:那姐姐不在,她過去載貨,為什麼電話怎沒都│ │ │ │ 沒人接? │ │ │ │被告:最好沒人接,你什麼時候聽到沒人接,你是「│ │ │ │ 瞎了」嗎? │ │ │ │老闆:你再講粗話看看。 │ │ │ │原告:因為爸爸他跟我說,姐姐過去,為什麼電話響│ │ │ │ 那麼久,我沒有接?我是說你己經交待你兒子│ │ │ │ 接… │ ├────┼──────┼───────────────────────┤ │REC030 │09:15至09:36│原告:我有罵過人嗎? │ │ │ │被告:你那個語氣… │ │ │ │原告:什麼叫語氣? 我講話的語氣,這樣有罵人嗎?│ │ │ │被告:我就是覺得你在罵啊! │ │ │ │老闆:她講話的腔調本來就這樣了,就像你講話這樣│ │ │ │ 子罵人,人家聽了不舒服,我聽了就不舒服。│ │ │ │被告:我高興啊! │ │ │ │老闆:你高興,我聽了不舒服,你講話慢慢講。 │ │ │ │原告:你是認定我這樣就是不要臉嗎? │ │ │ │被告:我就是覺得你很「不要臉」,因為你不只玩這│ │ │ │ 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