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330號

原告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昉鈺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複代理人
吳郁楓
被告
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其中每新臺幣壹拾萬各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民國一○一年十月六日、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 下同)700,000元而以「還款計畫書」認諾之,承諾自民國101 年6 月起至12月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七期於每月5 日各向原告清償100,000 元,然被告遲至101 年7 月3 日始清償原本應於同年6月5 日清償之第一期款項100,000 元,嗣後即未按期清償債務,經原告催討後,始於102 年3 月26日給付100,000 元,然至今尚有500,000 元餘款未為給付,為此,爰依兩造前揭「還款計畫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餘款500,000 元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還款計畫書、律師函及回執、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