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光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日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烱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輝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烱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2,501 元,應徵
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