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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41號

上訴人
原告
光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日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烱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輝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烱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2,501 元,應徵

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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