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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年度鳳簡字第716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文婷吳文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坤勝
被告
益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法
被告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凌蒂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鳳簡字第716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卷附之起訴狀)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經核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票款,與票據法第29條、39條、96條、126 條之規定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併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金額。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邱秋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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