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47號原 告 協昇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弘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