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55號
- 原告
- 張立維
本件原告張立維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鈴嬅即
至好朋友餐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