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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5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55號

原告
張立維

本件原告張立維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鈴嬅即

至好朋友餐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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