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97號
- 原告
- 昌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高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力生企業有限公司、陳信敏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力生企業有限公司、陳信敏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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