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21號原 告 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