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全統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溪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