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29號原 告 陳月媛即宏銘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