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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 原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4號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本件原告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月雲即台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5,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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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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