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惠屏
本件原告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翁月雲即台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5,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