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號
- 原告
-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造
本件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組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
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1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