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1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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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華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力鈞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985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